欢喜传媒(01003.HK)与唯臻及张艺谋订立经修订及重述的合作协议

  格隆汇9月11日丨欢喜传媒(01003.HK)公布,2018年9月11日,公司、唯臻及张艺谋订立经修订及重述的合作协议,以对合作协议作出若干修订。主要修订载列如下:

  一是,张艺谋已获纳入为合作协议的订约方,且唯臻及张艺谋各自须共同及连带履行各自在经修订及重述的合作协议项下的一切责任。根据该等修订,倘唯臻未能履行其在合作协议项下的责任,则张艺谋将须履行有关责任。

  二是,人民币1亿元的运营费按以下方式分三期向张艺谋指定团队╱机构(“张艺谋工作室”)支付:在首部张艺谋作品提案获接纳之日起十个营业日内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3400万元;在首部张艺谋作品完成拍摄制作工作之日起十五个营业日内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3300万元;及在第二部张艺谋作品完成拍摄制作工作之日起十五个营业日内支付第三期(亦即最后一期)款项人民币3300万元。

  三是,运营费须根据张艺谋作品的实际运营需要合理使用。张艺谋工作室须每半年向公司提交有关运营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回应公司有关运营费使用情况的任何询问。

  四是,在合作期届满后二十个营业日内,倘唯臻未能在合作期内完成三部张艺谋作品,则:张艺谋工作室将根据合作协议的条款就未完成的张艺谋作品向公司退还运营费;及就任何一部未完成的张艺谋作品,唯臻将向公司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5000万股新股份于新股份发行日期的市值),以向公司作出赔偿。

  五是,合作期已修订为自经修订及重述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计6年,倘三个目标项目的任何一个项目未能在首个六年期限结束前完成,则会自动续期两年(原本为四年)。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合作协议(经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修订)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

  另外,运营费及将予发行新股份的数目的厘定基准:就与张艺谋作品相关的若干服务、投资及其他权利而言,唯臻将获提供总额约为港币4.225亿元的款项,当中包括:运营费的付款人民币1亿元;及发行新股份。股份于合作协议日期的收市价港币2.05元及1.5亿股股份的现金价值合计约港币3.075亿元。

  就发行新股份及运营费付款而言,董事认为该等举措将有助把握与张艺谋合作的机遇。尤其是,董事认为发行新股份将可激励唯臻及张艺谋与公司展开合作。亦可提升公司形象,同时或可透过知名导演的人际网络为集团提供未来投资机遇。鉴于张艺谋身为中国顶级电影导演之一的国际声誉,张艺谋网络系列影视剧及电影可带来各类潜在收入流。

  公司可向其他国内网络视频平台分销张艺谋网络系列影视剧或于其自身在线视频平台“欢喜首映”(目前预期将于2019年推出)上播放张艺谋网络系列影视剧(或两者同时进行)。公司亦可向全球线上平台出售国际播映权以获得额外回报。国内网络视频平台按固定成本购买网络系列影视剧播映权及收益分成机制日渐成型。董事认为,若公司决定分销张艺谋网络系列影视剧,则张艺谋网络系列影视剧有可能从网络视频平台获得更高价值。

  根据经修订及重述的合作协议,公司将获授张艺谋网络系列影视剧的所有有形及无形资产以及其衍生权利及相关权利。考虑到与张艺谋作品有关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董事认为相关知识产权或可产生其他收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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