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铃汽车股份(01122)拟就客户8000万元借款违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智通财经APP讯,庆铃汽车股份(01122)公布,有关一宗公司客户与一家银行(银行A)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该集团的银行结余人民币7999.9万元自2015年8月16日被冻结。

  于2015年诉讼中,银行A指控该客户因未能根据有关授信协议内的规定补足追加保证金,构成该授信协议的违约事件,银行A并有权要求该客户提前归还有关额度项下的全部授信;银行A进一步指控该公司未有按其要求,将该客户已支付的全额贷款项下的尚未提货车辆发放至银行A指定的仓库,违反该授信协议,须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银行A指该客户未归还授信的敞口余额合共为人民币8000万元。由于2015年诉讼的债权已转让予另一公司(公司Y),因此2015年诉讼的原告现为公司Y。于2017年12月,2015年诉讼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但各方未能达成调解,深圳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及后,该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深圳法院日期为5月14日的2015年诉讼的判决书。判决情况为:1、该客户向公司Y支付借款本金约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2、相关担保人(担保人A、担保人B、担保公司A、担保公司B)就该客户所负上述债务向公司Y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该公司就该客户及上述担保人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公司补充清偿后,有权向该客户追偿。该公司对该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18年6月就2015年诉讼作出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诉讼拨备。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广东法院日期为8月2日的2015年诉讼的上诉判决书。广东法院确认了深圳法院于一审中查明的事实,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及维持该判决书中的判决。具体判决情况为:1、该授信协议是成立生效的;2、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3、上诉约人民币4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检阅了所有与2015年诉讼相关的文件和合同,并经咨询及考虑了该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后,认为:该上诉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公司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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