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002839.SZ):一审判决 康得新光电应归还借款本金1.98亿元等

  格隆汇9月2日丨张家港行(002839.SZ)公布,近日,本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就本行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案件当事人:原告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归还借款本金1.98亿元,并支付本行相应的罚息及复利;

  2、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本行律师费损失116.053万元;

  3、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对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60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2603万元,由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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