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002450.SZ)涉与中银国际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格隆汇9月18日丨*ST康得(002450.SZ)公布,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的(2019)沪74执373号、(2019)沪7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19)沪74执378号、(2019)沪74执379号《执行通知书》。

  (2019)74民初99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沪74执37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约2.08亿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约27.55万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74373《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74378《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7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9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康得新20199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约108.45万元;执行费约1.32万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019)74民初107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 )沪7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约5215.6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约11.96万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74374《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7437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7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9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9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约人民币30.42万元;执行费4462.29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目前上述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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