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绒(000982.SZ):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格隆汇11月14日丨*ST中绒(000982.SZ)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
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19年11月13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等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3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绒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对《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分组表决。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中银绒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中银绒业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及经营方案,中银绒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19年度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中银绒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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