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宝(002220.SZ)未按规定披露相关重大担保事项 拟遭大连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

  格隆汇11月24日丨ST天宝(002220.SZ)公布,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 2号)。

  经查,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天宝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黄作庆作为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决策、实施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隐瞒、不告知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应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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