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002256.SZ)收到第三大股东汇通正源寄送的先行调解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格隆汇12月10日丨兆新股份(002256.SZ)公布,公司(“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通正源”或“原告”)寄送的《先行调解通知书》(2019)粤0303诉前调31448号、《民事起诉状》。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罗湖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就汇通正源寄送的《先行调解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先行调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相对诉讼而言,调解是更加灵活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实现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罗湖法院审查后,将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经审查,汇通正源与公司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符合先行调解的条件,罗湖法院将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将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持有被告121,427,844股股份,系被告的第三大股东,占被告总股份的6.45%。被告定于20191212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的规定,原告于20191129日向被告董事会提交《关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罢免张文先生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2.《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3.《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4.关于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标准的临时议案》。

  被告董事会于20191130日做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拒绝将原告的四项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告提交的四项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被告董事会拒绝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上述四项提案,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赋予单独或者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基本股东权利,故被告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依法起诉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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