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601777.SH):与海通恒信的合同纠纷案 已达成调解协议
格隆汇12月11日丨力帆股份(601777.SH)公布,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恒信”)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以及案件关联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及案件关联方偿还其人民币约7.40亿元。前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公告。
该案件立案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9年12月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9)渝01民初1193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力帆汽车发动机”,此公司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当向海通恒信支付应收账款约3.0157亿元、资金占用利息1.915亿元,共计约4.9307亿元。按照分十六期的方式支付,第十六期的支付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前。
2、力帆汽车发动机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力帆汽车发动机应向海通恒信支付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回购价款约3.4956亿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海通恒信支付独立违约金约3141.36万元。
3、力帆汽车发动机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公司应向海通恒信支付应付款项约3.5837亿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海通恒信支付独立违约金3141.36万元。
4、力帆汽车发动机履行上述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或公司履上述第三项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另一方的付款义务相应予以免除。
5、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乘用车”)对力帆汽车发动机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力帆控股”)对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力帆汽车发动机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海通恒信可要求公司、力帆乘用车、力帆控股履行前述三、四、五、六项义务,并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将力帆汽车发动机、公司、力帆乘用车、力帆控股作为被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力帆发动机、公司、力帆乘用车、力帆控股按上述约定履行完协议义务后,各方之间的案涉债权债务即了结。
鉴于此次披露的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执行时间较长,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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